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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保險服務約定條款

    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1. 服務項目及適用範圍
    1. 透過專屬密碼申請網路保險服務,各保單將依其條款規定而具備不同變更之權利,未來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或為提昇服務品質,得在符合「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範下,適時調整服務項目及相關規定,並同時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揭露通知(各網路保險服務項目及本公司受理時間及生效時間,請詳台灣人壽官網說明)。
    2. 會員同意於本公司之所有有效保單,均得享有網路保險服務使用權限,無須就個別保單申請開放,包括日後第三人向本公司投保生效、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因變更要保人使該保險契約符合本項服務交易對象之有效契約亦屬之。
    3. 雙方對他方之通知應以他方所留存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2. 效力及終止
    1. 網路保險服務使用權限於會員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審核通過核發密碼後始生效。
    2. 會員申辦網路保險服務,一經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本公司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會員得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撤回、撤銷或修改,因雙方故意或過失致傳送或接收之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產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3. 會員所進行之各項網路保險服務,其效力與本人親自辦理相同。每次會員執行網路保險服務,視同保險契約之會員皆已同意之,不論實際使用本服務之人是否為會員。另會員已充分瞭解使用本服務所相對應可能衍生之風險。
    4. 會員如認無使用需求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網路保險服務。
    5. 本公司有權因下列情事之一得先行終止網路保險服務之提供,經終止後,會員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填寫本申請書並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對於終止前已處理之網路保險服務及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均不生任何影響。(若因第3款至第5款情事,本公司將另以書面通知會員)
      1. 會員變更身分證字號。
      2. 會員喪失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資格(死亡或辦理變更要保人)。
      3. 基於安全之考量或會員違反本網路保險服務之規定。
      4. 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會員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6. 會員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本公司辦理相關服務者(不以透過網路為限)。
    6. 本公司有權因下列情事之一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本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本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本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會員。
    7. 會員同意於使用網路保險服務前,應先查閱本公司系統之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瞭解一經傳輸完成即視為完成申請,其網路保險服務限制應以本公司最新規定為準,凡不符合規定,本公司得不予執行。
    8. 會員同意使用本公司網路保險服務系統時,如該筆資料輸送起一日內,會員未收到該網路保險服務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受理確認通知(該通知可經由書面、電子訊息或簡訊為之);或會員已收到受理確認通知,但通知內容非會員所為之指示或其他不符情況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該通知可經由書面或電子訊息為之)。傳統型保單本公司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訊息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日起算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日起十日內回覆,非可歸責於會員錯誤所致之損失,將由本公司負擔。投資型保單本公司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訊息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通知日起算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日起十日內回覆,非可歸責於會員錯誤所致之損失,將由本公司負擔。
    9. 會員同意經由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應以所遞送、接收及交換之訊息與紀錄為認可之表示方法,日後不得以各保險契約已完成之網路保險服務欠缺要式而主張不成立、無效、拒絕承認其效力或不受該訊息及紀錄內容的約束。
    10. 會員之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之方式通知會員。
    11. 倘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或電信線路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事變或其他突發狀況,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會員同意改以其他書面方式辦理。本公司對於本約定書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12.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條款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於前述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本公司保存之電子訊息記錄證明之,本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3. 密碼之維護及使用
    1. 為確保密碼之安全,會員於收到本公司核發之密碼後,應立即登錄本公司網站修改密碼,並應負妥善保管責任,不得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2. 會員同意確保所傳送予本公司之電子訊息均為合法授權,本公司對會員以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使用本服務者,均認定係會員之授權同意並屬有效。
    3. 會員及本公司同意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免損失擴大。本公司接受會員前述通知前,透過第三人所申請之作業均發生效力。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外,會員對於密碼遭第三人竊用之任何損失應自行承擔,決無異議。
    4. 使用網路保險服務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應重新申請解除鎖定。
  4. 紀錄保存與資料安全約定
    1. 會員及本公司同意應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之措施,紀錄及保存使用網路保險服務所為之任何指示及交易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且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與保險契約無關之目的,並得據為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如因網路保險服務致生爭議時,會員應檢附相關資料作為憑證,如未保存將以本公司所留存之紀錄為準並推定本公司之紀錄為真正。
    2. 本公司或公信之第三者對網路保險服務所為之任何指示、交易保存及會員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會員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對因處理保險服務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3. 會員與本公司約定網路保險服務前,應先確認本公司正確之網址,並應確保電子訊息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或毀損保單紀錄及資料。
    4. 會員使用本服務若有安裝所需之電腦硬體、軟體、電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其所需費用、風險或維護由會員自行負擔且不得有藉此測試或入侵本公司電腦系統之行為,會員於使用本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5. 會員知悉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就業務需要對會員之資料予以蒐集、利用及處理並作為辦理執行法令規範及洗錢防制適宜之用。
  5. 保險單借款規約
    1. 本借款期間自本公司撥款日起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消滅時為止。(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亦得隨時清償或部分清償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本契約為年金保險者,則本借款期間至本契約消滅時或年金開始給付前為止。但本契約約定年金保證期間或本公司付滿保證金額前得辦理保單借款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係依保險商品之保單預定利率、市場利率及資金成本作為決定利率之考量因素。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本公司得自公布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並應在本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另本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保單借款利息繳納通知書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通知會員。
    3. 借款利息每逢保單週年日應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應向本公司自行繳納,但本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惟原台灣人壽保單及1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台灣人壽保單借款利息繳納約定轉帳自繳者,每滿乙季付息一次,約定派員收取者,月繳及季繳件每滿乙季付息一次;半年繳及年繳件每滿半年付息一次。借款利息到期日應向本公司自行繳納,但本公司派員收取時自當照付。逾期欠繳之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本公司得將逾期欠繳之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4. 會員清償保險單借款時,依據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5. 借款未償還前,如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或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無須通知,得扣除未清償之借款本息。
    6. 會員未按約定條件付息者,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本公司並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但本契約為遞延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者,則本契約之效力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行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因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會員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7. 遞延年金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本契約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並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本公司得就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8. 投保投資型保單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會員;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會員,會員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予以扣抵,並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9. 會員同意使用網路保險服務辦理保單借款,不得逾該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另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當次借款之金額高於本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本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當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6. 投資型保單服務約定事項
    茲依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在伍字第0九一00三四二四0號函規定,會員授權本公司代理會員在會員每年結匯額度範圍內,辦理保險契約各項結匯相關事宜,本公司代理會員辦理幣別間轉換時,均依保險契約約定之匯率給予會員,會員瞭解並同意承受市場匯率變動所帶來之投資風險,在收到會員之書面終止同意授權前,本授權行為永久有效。(要保人適用資格:要保人需年滿20足歲-依中央銀行及管理外匯條例規定)
  7.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1. 「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說明:
      1. 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2. 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3. 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或還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保險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2. 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說明:
      1. 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2. 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與借款人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3. 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4. 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3. 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說明:
      1.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2. 「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3.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4. 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5. 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說明:
      1. 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時)償還借款本息。
      2. 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之年金金額減少。
    6. 借款人如以其所申請借款之金額再行購買保險公司其他商品之權益說明。
      說明:
      1. 借款人可能因循環財務槓桿操作方式而擴張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借款人請留意相關風險,審慎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
      2. 借款人如以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借款,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本息,或因投資型保險商品帳戶價值持續下跌,致未償還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將可能依保單條款約定處分投資標的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而有告知書第四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
      3. 借款人如以保單借款資金再另行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若借款人擬以財務槓桿方式用該新保單之投資本金或收益償還借款本息,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且其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收取、匯率波動或投資績效變動等因素造成損失或降低為零時,借款人將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亦將有告知書第四點所載之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請借款人留意。
    7. 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8.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絡方式
      說明:
      • 客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或(02)8170-5156
      • 公司網址:www.taiwanlife.com
      • 電子信箱:webservice@taiwanlife.com
  8. 本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據原保險單契約條款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仍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補充或修正之。會員同意本申請書經本公司簽核同意後,將構成原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網路投保約定條款

    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1. 認知與接受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事項條款提供台灣人壽網路投保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會員於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細閱讀本約定事項條款之所有約定;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約定事項條款之所有約定外,並同意本公司對會員之個人資料,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利用等之權利。若會員不同意本約定事項條款之約定,或會員所在國家(地區)之法律排除本約定事項條款之全部或一部,請勿使用本服務。
    2.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事項條款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約定事項條款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會員不同意本約定書之變更,或者會員所在國家或地區排除本約定事項條款變更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2. 服務範圍
    全部或一部;惟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需自行配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包含但不限於電腦設備等)及負擔連線所需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上網費及電話費等)。
  3. 登錄義務
    1.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依會員申請書提供正確詳實及完整之最新資料。
    2. 提供之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身分。如因此產生任何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
  4. 顧客資料保密措施:
    會員所登錄之資料,受個資法及本公司「顧客資料保密措施」之保護。
  5. 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1. 為確保密碼之安全,會員於收到本公司核發之密碼後,應立即登錄本公司網站修改密碼,並應負妥善保管責任,不得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2. 同意確保所傳送予本公司之電子訊息均為合法授權,本公司對會員以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使用本服務者,均認定係會員之授權同意並屬有效。
    3. 會員及本公司同意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免損失擴大。本公司接受會員前述通知前,透過第三人所申請之作業均發生效力。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外,會員對於密碼遭第三人竊用之任何損失應自行承擔,決無異議。
    4. 使用線上會員網路投保服務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應重新申請解除鎖定。
  6. 會員之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決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商業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詐欺、傷害、賭博、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任何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網站上。
    2.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3.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4. 傳輸或散布電腦病毒。
    5. 未經同意擅自摘錄或使用本服務內任何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6. 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資料。
    7.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7. 資訊或建議
    本公司不對本服務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責任。本公 司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會員應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之所有風險及可能致生之任何損害。本公司亦無涉會員與設備提供商、網路或電信商間之一切爭議。對透過本服務連結所提供之服務、銷售之商品、下載之軟體或資料,除屬本公司製作者外,本公司對其交易過程及商品本身,均不負任何擔保責任。會員瞭解前述之服務、商品、軟體、資料,完全由該商品、服務、軟體、資料之提供人負全責,若有任何瑕疵或擔保責任,均與本公司無關。
  8. 廣告行為:
    本服務上所有廣告及超連結,均由各該廣告商、產品與服務的供應商所設計與提出,該廣告或超連結可能連結到其他個人、公司或組織之平台,提供該等連結之目的,僅係為便利會員自行搜集或取得資訊,會員對於廣告及超連結內容之正確性與可信度應自行判斷,本服務僅提供刊登或鏈結,對該廣告或超連結,除由本公司製作者外,皆不負擔保責任,亦不擔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即時性或可信度,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亦不因此而當然與本服務有任何僱佣、委任、代理、合夥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9. 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會員經由本服務而與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廠商進行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者,其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廠商之間,與本公司無涉。
  10.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會員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會員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免責聲明
    本服務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1. 本服務符合會員的需求。
    2. 本服務之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或不受干擾。
  12. 服務暫停或中止
    本公司保有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終止任一會員服務之權利,且無需事先通知會員。無論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恢復會員服務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本公司對任何使用者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於發生(不限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可能暫停或中斷:
    1. 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2. 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4.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5.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13. 風險承擔
    會員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會員之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任何風險,包括因自本服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會員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14. 會員身分終止及恢復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會員得隨時以親臨櫃檯或網路方式終止或恢復其會員資格。
  15. 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約定事項條款所約定之之任何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16. 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事項條款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會員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會員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

    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 第一條: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 「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灣人壽)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台灣人壽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2. 「電子訊息」:指台灣人壽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3.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4.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5.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6.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7.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8.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9.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 第三條: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台灣人壽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保險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 第四條: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台灣人壽交易前,應先確認台灣人壽正確之網址。

    台灣人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 第五條: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台灣人壽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台灣人壽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1.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2.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台灣人壽受理。
    台灣人壽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台灣人壽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台灣人壽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台灣人壽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台灣人壽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 第六條: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灣人壽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台灣人壽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台灣人壽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台灣人壽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 第七條: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台灣人壽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台灣人壽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台灣人壽請求賠償。

  • 第八條: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5次時,台灣人壽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台灣人壽提出申請。

  • 第九條:交易核對

    台灣人壽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45日內,通知台灣人壽查明。

    台灣人壽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台灣人壽之日起45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 第十條: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台灣人壽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台灣人壽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台灣人壽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 第十一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台灣人壽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台灣人壽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資料安全

    台灣人壽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台灣人壽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條:資訊保密義務

    台灣人壽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台灣人壽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 第十四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第十五條: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台灣人壽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 第十六條: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 第十七條: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台灣人壽終止本契約。

  •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台灣人壽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台灣人壽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1. 消費者未經台灣人壽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2. 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3. 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4. 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 第十九條: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台灣人壽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 第二十條: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 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二條: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台灣人壽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1. 非公務機關名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2. 蒐集之目的:(001)人身保險、(040)行銷(包含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為管理被投資事業而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或產出報表)、(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其他金融管理業務、(060)金融爭議處理、(030)仲裁、訴願及行政救濟、(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60)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遵守與配合國內外洗錢防制、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美國經濟制裁、美國與全球稅務申報、(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其他保險關係人等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通訊方式、教育程度、影像、語音、婚姻狀況、家庭成員、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足資識別特定人之資料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與保險細節(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等、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單號碼、保險細節、財務交易、金融機構帳戶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文件、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4. 個人資料來源:(1)本公司向要(被)保人直接蒐集、(2)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3)本公司向第三人(如:本公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本公司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設備廠商…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各醫療院所、與第三人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或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蒐集。本公司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5.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險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海外急難救助公司等)、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公司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6.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7.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0800-099850或(02)81705156詢問或於本公司網站(網址:www.taiwanlife.com)查詢。
  8.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或較佳之服務。

聲明及同意事項確認

  1. 本人已年滿十八足歲且具行為能力,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本申請作業。
  2.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網路保險服務】約定條款」、「【網路投保】約定條款」、「【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之約定,並充分瞭解相關契約書提供五日審閱期。
  3. 本人對因申請本項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取得之個人資料,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使用,並同意遵守依貴公司所開放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與限制。
  4. 原網路投保會員申辦方式若以網路方式申辦會員資格,日後會員本人親臨本公司服務櫃檯申請會員資料變更、補發密碼及終止/恢復會員等作業,會員同意其會員申辦方式即變更為親臨櫃檯申請。

閱讀聲明書

1

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聲明

    本公司為提供您更快速、簡便、安全的使用者體驗及服務流程,並依據您的偏好及活動區域提供個人化行銷、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以及為提供上述服務所衍生之資料庫與資訊安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作業,得針對您的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與保險細節、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等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類別之內容,詳細請參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本文件並非必要簽回文件,您可選擇不予簽回。若您曾表示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表示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如欲變更意思,得洽本公司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等辦理。

閱讀聲明書

1

共同行銷個人資料之聲明

    本公司得將您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資料(不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列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所屬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制之所有國內子公司(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中信證創業投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您得隨時透過本公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變更您的個人資料,或透過前述管道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本文件並非必要簽回文件,您可選擇不予簽回。若您曾表示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表示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如欲變更意思,得洽本公司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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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NE個人化服務會員身分驗證及服務條款

    1. 身分驗證與服務條款
      在臺端接受且同意以下服務條款,本公司將根據臺端提供的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及其他相關內容與LINE帳號進行連結驗證,以確保臺端的使用安全。於臺端通過身分驗證後,即可接收個人化服務通知及使用進階功能等服務。(注意:1.若臺端對查詢內容有疑慮,請洽本公司客服專線。2.使用本公司LINE Business Connect服務查詢內容如有爭議時,將以本公司認定資訊為主。)
      1. 個人化通知:可於LINE中接收臺端專屬的資訊通知,包含臺端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化通知訊息及本公司提供之行銷訊息。(請注意:個人化通知訊息為自動發送制,若欲取消本項服務,請至本公司個人會員專區(網路會員專區)內LINE個人化服務進行設定。)
      2. 為保障臺端權益,請謹慎使用LINE Business Connect服務,並請切勿任意破解手機(越獄或Root)、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及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本服務所致損害,臺端應自行負責,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臺端亦應負賠償之責;惟臺端能舉證本服務之冒用或盜用係因本公司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則本公司所受之損害自行負責。
    2.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1. 本公司僅得於履行台灣人壽LINE Business Connect服務及個人會員專區(網路會員專區)暨行動電話服務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臺端提供本公司之相關資料,如遭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任一方(本公司或臺端)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他方。
    3. 服務之停止與更改
      1. 倘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得於網站首頁公告後,停止變更或終止各項服務內容。
      2. 除前項所定事由外,本公司亦得於網站首頁公告後三個月後,停止、變更或終止各項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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