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會員為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茲同意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保險服務(包括保單查詢及線上變更)項目及限制,會員皆已知悉瞭解並聲明同意配合約定事項: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台灣人壽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保險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消費者與台灣人壽交易前,應先確認台灣人壽正確之網址。
台灣人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台灣人壽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台灣人壽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台灣人壽受理。
台灣人壽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台灣人壽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台灣人壽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台灣人壽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台灣人壽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灣人壽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台灣人壽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台灣人壽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台灣人壽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台灣人壽請求賠償。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5次時,台灣人壽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台灣人壽提出申請。
台灣人壽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45日內,通知台灣人壽查明。
台灣人壽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台灣人壽之日起45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台灣人壽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台灣人壽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台灣人壽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台灣人壽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台灣人壽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壽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台灣人壽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壽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台灣人壽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台灣人壽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台灣人壽終止本契約。
台灣人壽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台灣人壽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或台灣人壽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台灣人壽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本公司為提供您更快速、簡便、安全的使用者體驗及服務流程,並依據您的偏好及活動區域提供個人化行銷、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以及為提供上述服務所衍生之資料庫與資訊安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作業,得針對您的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與保險細節、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等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類別之內容,詳細請參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本公司得將您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資料(不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列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所屬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制之所有國內子公司(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中信證創業投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您得隨時透過本公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變更您的個人資料,或透過前述管道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提醒您!
加入台灣人壽LINE官方帳號
即可接收貼心個人化通知